发布时间:2020-01-03
深盐府办规〔2019〕5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政府投资工程定标成员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政府投资工程定标成员名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盐田区政府投资工程定标成员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投资工程定标成员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投区建、区投区建项目)的定标活动。
第三条 入选名录的成员应当是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驻盐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职员中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学历或熟悉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在编在岗人员情况,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核后进入名录。
第五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直接指定的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以外,招标人应按以下方式选取定标人员组建具体项目定标委员会:
(一)定标会当日,招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名录中抽取规定人数组建具体项目定标委员会,定标人员应在指定时间到达抽签现场,由招标人组织统一前往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开展定标活动。
(二)如出现定标人员承诺参加定标活动后,因故不能参加的情形,招标人应当立即从名录中随机抽取补足定标人员。
(三)招标人应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3人以上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定标人员的抽取过程应在指定抽签室进行,抽签过程应当录音录像。招标人应当及时保存抽签过程录音录像文件备查。
第八条 定标人员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目定标活动。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另行依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的方案,报分管本单位及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区领导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
(二)建筑高度200米以上、单跨跨度48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高度150米以上的构筑物;
(四)深度或者高度15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
(五)轨道交通主体工程;
(六)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七)大型桥梁、港口、水库、设计标准百年一遇水务工程、泵站、地下建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长距离输水隧洞、中长距离隧道、电站及电厂(含核电、火电、水电等)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八)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九)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术建设和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十)盐田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另行依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工程。
第十条 定标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以外,定标人员应按时参加定标,对于抽中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主动调整工作安排,优先确保定标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招标人。招标人在完成定标活动后将抽签情况及定标人员参加情况报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三)遵守定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定标活动,在定标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
(五)不得违反定标会会场纪律、扰乱定标会会场秩序;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对招标项目定标结果负有责任。
第十一条 定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名录除名、区委组织部取消评优资格或移送区纪委监委机关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3次无故不参加定标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定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定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定标结果的;
(五)因定标问题受纪检监察部门行政处分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定标活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因人员调动、调离或取消定标资格等原因,导致名录人员变动的,由原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出具书面意见报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为提高定标工作质量,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定期举行定标人员专题培训,提升名录工作人员定标专业素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人民政府授权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盐田区政府投资工程定标成员名录管理办法》(深盐府办规〔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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